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原因事實(包括系爭2紙本票係由何相
對人所簽發、系爭2紙本票之未獲兌現各為若干、相對人係就何本票之金額負給付之責...等)。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