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364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2、陳明每期服務費之繳納期限,及系爭97年9月份服務費已否到期。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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