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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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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