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九萬多元,請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正確金額為何,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三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該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範圍內,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仟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