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豪食品有限公司(原名:蒞鴻實業有限公司)、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永豪食品有限公司(原名:蒞鴻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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