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紫辰園文物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