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號
原   告  馬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昭山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
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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