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廖健男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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