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代理人 莊簡惜 被告甲○○被告宇本實業有限公司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投交簡字第四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