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陳英棠 被上訴人 邱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