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吳昆 謀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湘陵 律師被告 吳崑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七二三點0二平方公尺;同段三0二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00七點六九平方公尺;同段三0三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八七二點二0平方公尺,分割為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三六一點五一平方公尺,編號B1部分面積五0三點八四平方公尺,編號C1部分面積四三六點一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 吳昆謀 取得;編號A2部分面積三六一點五一平方公尺,編號B2部分面積五0三點八五平方公尺,編號C2部分面積四三六點一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崑凉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303地號2筆田地,及同段302地號建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及被告應有部分皆為二分之一,兩造間對共有物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或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准予裁判分割。
對於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式無意見,希望用抽籤決定分配位置,如由原告取得東側土地,願保持現況,不會將大門封閉,讓西側土地上建物可經由東側大門與外聯絡等情。並聲明: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式,由原告取得東側土地。
二、被告答辯以: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係於民國102年8月6日庭期經法院調查審理並徵詢兩造意見後之決定,被告不接受憑藉運氣採用抽籤方式分配土地,原告多次更正訴之聲明,足證其從未提出分割方法即起訴,並非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所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請求判決訴訟費用全部由原告負擔等情。並聲明:同意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及分配位置。
三、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乙節,經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回覆略以: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之土地,得各別分割而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限制,有該事務所102年7月19日嘉上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內政部函文、系爭土地重劃後地籍圖及登記簿標示部資料等在卷可參,被告不爭執,堪認為真。被告雖抗辯原告未提出明確分割方案,雙方仍處於協調階段,並非無法協議分割等情,然於本院調解時兩造對系爭土地是否分割及土地分割方式意見不一,有調解程序筆錄及兩造書狀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
四、系爭土地呈方形,南面面臨道路,東面、西面及北面均毗鄰田地,系爭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如附圖二所示等情,業經本院履勘現場,囑託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測量,有勘驗測量筆錄、複丈成果圖、地籍圖謄本等在卷可稽。如附圖一所示東西兩側各半之分割方式經兩造同意,原告主張抽籤決定分配位置,被告不同意,本院考量兩造均未定居該處,且地上建物均已老舊,價值不高,兩造依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分配之土地方整,均面臨道路得以對外通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條件、通行及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及兩造意願,認以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允當,爰分割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五、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因分割系爭土地無法達成協議而涉訟,但各自所為之行為均為維護自身權益,揆諸上揭說明,按兩造於系爭土地之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尚屬妥適,爰定訴訟費用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嘉蓮附表:
┌─┬───┬────────┬────────┬───────┬──────┐│編│登記│301地號│302地號│303地號│訴訟費用│││├────────┼────────┼───────┤││號│所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原應有部分比例│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比例│├─┼───┼────────┼────────┼───────┼──────┤│1│吳昆謀│2分之1│2分之1│2分之1│2分之1│├─┼───┼────────┼────────┼───────┼──────┤│2│吳崑凉│2分之1│2分之1│2分之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