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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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隆
謝蓮子黃敏琪陳日洲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陳慈仲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隆、謝蓮子、黃敏琪、陳日洲、陳慈仲均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國隆、謝蓮子、黃敏琪、陳日洲、陳慈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一百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