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08號
原告 曾璦伶
訴訟代理人 呂政聰
被告 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2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3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定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於民國111年1月2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與東華街口,因超越前車後偏左行駛,疏未注意左側來車,與訴外人呂政聰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準此,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1,564元(工資30,270元、零件1,294元),有前開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再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如非屬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系爭車輛於107年7月出廠,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11年1月25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3年7個月,故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256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加計工資30,270元,共計30,526元(計算式:256元+30,270元=30,526元),即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至被告雖辯稱系爭車輛維修費用過高云云,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其空言抗辯,委不可採。
三、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固另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期間因無法使用車輛所受之交通費用損失5,000元,惟未提出證據證明之,則其請求被告給付交通費用5,000元,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94×0.369=477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94-477=817
第2年折舊值817×0.369=301
第2年折舊後價值817-301=516
第3年折舊值516×0.369=190
第3年折舊後價值516-190=326
第4年折舊值326×0.369×(7/12)=70
第4年折舊後價值326-7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