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七四號
聲請人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伍萬玖仟 陸佰玖拾參 │CG四三八二四0││││司 黃華正 │行││元│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