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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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6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620號上訴人 林柏佑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591、159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936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已否敘述理由,須視其真正有無理由斷定之,若僅有
一、二空言(如對原判決實難甘服、實屬冤抑等等),不能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上訴人林柏佑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就原判決全部均聲明不服,僅於聲明上訴狀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就全部判決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經核,其空言不服,難認已敘述理由;所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邱忠義法官吳淑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