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法官吳崇道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