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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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九十三年度沙簡上字第二八六號竊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有胃痛及癲癇,請求准予交保云云。經查:本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前有逃亡事實,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稱之前開疾病,並無「非保外不能就醫」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李添興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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