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肆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06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
7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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