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8年執緩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判處新台幣八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確定(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九十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二0一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