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重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 字第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拘留 日。罰鍰新台幣
元。
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 日 午 時 分許。
⑵地點:雲林市縣
⑶行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⑷有扣案可證。
三三、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