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二十六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法九十二矯字第○九一○○五○二五二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指揮書所載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是以該受刑人之刑期業已屆滿,無再於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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