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