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郭千瑜 被告 李淑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