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 曾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賴文正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4年3月20日│755,000元│LH0000000││││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