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沛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昌 民間因本院103年訴字第2455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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