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聲請減刑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附表編號2所載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與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分別更正為96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刑法第
140條第1項),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珠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