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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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黃重允具保人黃子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251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重允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書誤載為8萬元),由具保人黃子豪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該案113年度執字第125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968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第183號判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於113年3月1日上午11時許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