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丁○○
乙○○丙○○被告甲○○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鄒永宏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陳雅敏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