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張晏 甄附民被告 鄧崇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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