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張子寧被告許陳素霞
陳素節陳清松 陳清賢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彥 被告 陳聖運 (原名 陳致豪 )
陳思郁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闕秀 被告 陳湘蓉
陳若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叁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6,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惟原告已繳納1萬4,068元,顯有溢繳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9,328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