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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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8號聲請人 石陞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毅仲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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