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告 施昶宇施復強
廖年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昶宇即施復強、廖年聰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施昶宇即施復強及廖年聰就如附表一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9年8月1日所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為:被告廖年聰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核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400元,尚欠1萬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瀚章附表一:
┌───────────────┬─────┐│系爭土地地號│權利範圍│├───────────────┼─────┤│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28│├───────────────┼─────┤│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7│├───────────────┼─────┤│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7│├───────────────┼─────┤│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7│├───────────────┼─────┤│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7│├───────────────┼─────┤│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7│├───────────────┼─────┤│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28│├───────────────┼─────┤│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28│├───────────────┼─────┤│臺北市○○區○○段○○段000號│1/28│└───────────────┴─────┘附表二(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系爭土地地號│公告現值│價額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號│9084元│9,084元x2,852平方公尺/28=92萬││││5,27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9084元│9,084元x124平方公尺/7=16萬917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9084元│9,084元x55平方公尺/7=7萬1,374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9084元│9,084元x420平方公尺/7=54萬5,04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100元│3,100元x228平方公尺/7=10萬971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100元│3,100元x1,168平方公尺/7=51萬7,25││││7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100元│3,100元x1,160平方公尺/28=12萬8,42││││9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2400元│2,400元x293平方公尺/28=2萬5,114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2400元│2,400元x1,974平方公尺/28=16萬9,20││││0元│├───────────────┼─────┼──────────────────┤│││共計264萬3,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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