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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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4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施雅翎
施承淵
一、債務人施雅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57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雅翎、施承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225元,及自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4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施雅翎、施承淵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