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崇毅上列被告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王綽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崇毅上列被告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王綽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