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錕璋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
王東山律師被告 古文彬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經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