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影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53號抗告人 王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玉盞 間請求閱覽影印事件,對於民國10
4年4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頁11),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