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
王東山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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