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其為翔業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9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送達代收人丙○○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設臺北縣新莊市○○街○○號7樓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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