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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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即侵占離他人持有之物,增加被害人取回之困難,且犯後否認犯罪,不知改過,及所侵占之物價值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