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4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王育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弘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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