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75號
原   告  白海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承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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