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2號

原告 楊國琳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子豪 律師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林子傑

被告 陳健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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