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2號
原告 楊國琳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子豪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告 陳健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