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1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廖宏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易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75,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