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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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原告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代表人 孫加龍 告訴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黃耀選任辯護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4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