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29號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思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鐘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前因假扣押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王思涵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王思涵向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鐘清波提起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以102年度家救字第175號民事裁定,准對債權人王思涵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於102年7月5日以102年度家全字第29號裁定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債權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本件應徵收假扣押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債權人王思涵負擔,相對人即債權人王思涵應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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