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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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陳郭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柳玉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段629、632地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借據、本票…等。)
三、相對人李柳玉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