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平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平和係址設南投縣○○鎮○○路○○○○巷○號你歌音響企業社(下稱:你歌音響)之負責人,以租電腦伴唱機及相關設備為業,竟明知「十字路」、「小吃部」、「不能講的秘密」、「用心」、「白髮情」、「伴你過一生」、「夜市人生」、「夜總會」、「尚水的伴」、「明天」、「花香」、「阿郎」、「思念無藥醫」、「故鄉的地圖」、「美麗的錯誤」、「香水」、「紙糊的心」、「假愛」、「惜福」、「望美夢」、「落花淚」、「蝴蝶夢」等22首歌曲,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或 吳東龍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豪記公司或吳東龍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出租之方式侵害其等著作財產權,竟未經其等之同意,於100年11月間,以你歌音響之名義,以每月租金4500元,出租予 陳敬昕 擺放在其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號家金釣蝦場內,供不特定顧客點播,而以此方式侵害豪記公司、吳東龍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豪記公司人員發現上情而具狀告訴。因認被告李平和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及吳東龍告訴被告李平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李平和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等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參,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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