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蘇淑雲 相對人 李柳玉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柳玉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對李柳玉梅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支票等)
三、相對人李柳玉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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