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謝幸真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 張姀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