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瑀宸 即 張英雀 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6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8,774元,應繳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唐振鐙